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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粮食进境申报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2-08 08:34 来源:福州海关12360微信号  浏览:45 原文:
核心提示: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速,粮食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操作粮食进境流程,我们精心准备了这份《粮食进境申报指南》,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看看粮食进境的申报流程吧!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速,粮食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操作粮食进境流程,我们精心准备了这份《粮食进境申报指南》,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看看粮食进境的申报流程吧!
 
  进口粮食种类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规定,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如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马铃薯、木薯、饲用高粱、饲用杂粮杂豆等。
 
  产品准入查询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允许进境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地区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不在名单上的粮食种类以及来源国家(或地区)暂不允许进口。
 
  准入名单查询路径
 
  登录“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机构设置栏目→动植物检疫司→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栏目。
 
  准入名单查询路径
 
  资质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境外注册企业查询路径
 
  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机构设置栏目→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粮食)栏目→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可查询。
 
  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查询界面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监管场地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
 
  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查询
 
  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栏目可查询。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目前福州关区内的进出境粮食监管场地主要有4个,分别是福州松下港区元洪作业区福建元载国际港口码头有限公司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福州港松下码头有限公司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江阴港区福州新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莆田港秀屿港口有限公司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加工使用。同时,海关对粮食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指定存放、加工场所申请路径
 
  方式一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动植物检疫→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方式二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境粮食(含储备粮)加工、储存企业→备案。
 
  福州关区内指定企业查询:
 
  登录“福州海关”网站(http://fuzhou.customs.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动植物检疫企业名单→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名单。
 
  进境粮食指定加工企业名单
 
  检疫审批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路径
 
  登录“互联网+海关”网站(http://online.customs.gov.cn/)→ “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
 
  检疫许可证办理路径
 
  报关准备单证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关时,应在申报项目中正确填写相关单证编号并提交随附单证电子版本。
 
  1.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在“产品资质”中增加107-植物检疫证书并输入证书编号);
 
  2. 《检疫许可证》(在“产品资质”中增加325-《检疫许可证》,输入许可证编号。如一份报关单涉及使用两张以上许可证的,应在报关单内根据每张许可证的核销数量拆分不同的货物项,新增许可证信息时在“核销货物序号”栏填写相应的货物项号,确保许可证与货物项一一对应);
 
  3. 原产地证书;
 
  4. 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5.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例如美国小麦的TCK检验证书,加拿大油菜籽的检验证书和品质分析文件等;
 
  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境粮食申报为转基因产品时,报关时须在“货物属性”中选择16-转基因产品;同时在“产品资质”中增加33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输入证书编号。输入的证书编号应准确、完整,所有字符均为全角,不得添加TAB、空格等特殊字符);
 
  7. 熏蒸证书(仅限于经过熏蒸处理的)。
 
  现场检验检疫
 
  进境粮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报后,由口岸海关验核进境粮食的《检疫许可证》等资料,并开展现场查验。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对进境粮食进行合格评定,并出具相关检验检疫单证。
 
  附条件提离
 
  根据海关“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操作规程,对口岸检查结果正常,已取样送检且符合条件的货物准予自口岸监管区域提离。如选择“附条件提离”,企业在单一窗口报关时需在“两段准入申请”中勾选“附条件提离申请”。
 
  附条件提离申请界面
 
  企业需等待海关对进境粮食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方可加工使用。在等待检测结果期间,企业需严格遵守海关的监管要求,确保粮食存放在指定的、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场所,不得擅自销售、使用或调离粮食。
 
  海关提醒
 
  海关对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等环节、过程实施检疫监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进境粮食企业应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要求,积极配合海关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切实承担起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供稿单位:动植物检疫处、马尾海关
日期:2024-12-08
 
 行业: 食品检测 粮油
 标签: 粮食 进境 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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