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I由该条例附件I所列文本取代。附件-I第2a条、第3条、第6条第1款、第7条第1款、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15条、第16条、第21条和第25条第(a)和(c)点规定了对某些供人类食用的食用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的管制计划已获批准的第三国或地区名单。涉及中国产品包括禽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蛋类和蜂蜜。
(2)根据该条例附件II修订附件IX。
(3)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20日起生效。该条例对所有成员国具有全面约束力并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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