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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进口俄罗斯食品,看标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2-12 16:10 来源:冰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作者: 张凯    浏览:107 原文:
核心提示:近年来,俄罗斯食品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也成为外地游客来哈选购的热门商品之一。但消费者在选购俄罗斯商品过程中会发现,有些食品是从俄罗斯进口的,还有一部分标明“俄罗斯风味”,如大列巴、肉肠、奶粉等,其实是国内生产厂家生产的。
  近年来,俄罗斯食品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也成为外地游客来哈选购的热门商品之一。但消费者在选购俄罗斯商品过程中会发现,有些食品是从俄罗斯进口的,还有一部分标明“俄罗斯风味”,如大列巴、肉肠、奶粉等,其实是国内生产厂家生产的。
 
  作为消费者,
 
  如何辨别这些食品到底是俄罗斯进口,
 
  还是国内厂家生产?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您,
 
  购买俄罗斯食品,
 
  “三看”食品标签很重要!
 
  首先,看进口俄罗斯食品中文标签是否标注原产地(或原产国)。
 
  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如果中文标签上标明了“原产地(或原产国):俄罗斯”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说明该食品是进口俄罗斯食品;反之,中文标签内容中出现了国内的生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国内的产地,或标示着中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执行标准,说明这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食品,不是进口俄罗斯原产的食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其次,看进口俄罗斯食品中文标签与外文是否对应。
 
  02
 
  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特殊包装形状的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有些“俄罗斯风味食品”标签上标注了大量的俄罗斯文字,虽然国内生产的食品可以使用外文,但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网址除外)”。如果食品标签上的外文与中文没有对应关系,且标示的外文大于相应的汉字,这些都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最后,看进口俄罗斯食品中文标签是否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0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2022年1月1日起,进口食品的外包装上需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在华注册编号是中国海关为每个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赋予的唯一编码。编号为18位,由4位大写字母和14位数字组成,具体格式为:C+3位国家代码+4位产品类别代码+6位日期+4位顺序号?。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
 
  也提醒经营进口
 
  俄罗斯食品的经营者,
 
  还应该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进口食品标准相关规定
 
  01
 
  进口食品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02
 
  进口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口食品需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入境。
 
  进口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消费者如果在购买俄罗斯食品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日期:2024-12-12
 
 地区: 俄罗斯
 行业: 乳业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标签 奶粉 消费者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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