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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镍在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8-09 15:2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泽夕    浏览:233  原文:
核心提示: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24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 (EU) 2024/1987号条例,修订镍(nickel)在某些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伙伴网讯  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24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 (EU) 2024/1987号条例,修订镍(nickel)在某些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具体修订如下:
 
  在法规(EU)2023/915附件I第3节(金属和其他元素)中,增加以下条目:

3.6

最大残留限量(mg/kg)

备注

 3.6.1

 树坚果

 

最高水平适用于可食用部分。最高水平不适用于用于压榨和炼油的树坚果,前提是剩余的压榨树坚果不作为食品投放市场。考虑到第3(1)和(2)条,如果剩余的压榨树坚果作为食品投放市场,则适用最高水平。

3.6.1.1

树坚果,3.6.1.2所列产品除外

3.5

 

3.6.1.2

栗子、松子、核桃、巴西坚果和腰果

10

 

3.6.2

块根和块茎蔬菜以及球茎蔬菜

0.90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对于土豆,最高水平适用于去皮的土豆。

3.6.3

茄果类蔬菜

0.40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

3.6.4

芸薹属蔬菜

0.50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

3.6.5

叶菜类蔬菜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

3.6.5.1

叶菜类蔬菜,3.6.5.2所列产品除外

0.50

 

3.6.5.2

新鲜香草

1.2

 

3.6.6

豆类蔬菜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

3.6.6.1

豆类蔬菜,3.6.6.2所列产品除外

1.0

 

3.6.6.2

大豆/毛豆

6.0

 

3.6.7

茎类蔬菜

0.40

最高水平适用于湿重。

最高水平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

3.6.8

海藻

 

对于干海藻,最大限量适用于市场上销售的产品。

对于新鲜海藻,最大限量适用于清洗和分离可食用部分之后。对于新鲜海藻,最高限量适用于干物质。

3.6.8.1

海藻,3.6.8.2所列产品除外

30

 

3.6.8.2

裙带菜

40

 

3.6.9

豆类

 

 

3.6.9.1

豆类,3.6.9.2所列产品除外

4.0

 

3.6.9.2

干豆和干羽扇豆

12

 

3.6.10

油籽

 

最高水平不适用于用于压榨和炼油的油籽,前提是剩余的压榨油籽不作为食品投放市场。考虑到第3(1)和(2)条,如果剩余的压榨油籽作为食品投放市场,则适用最高水平。

3.6.10.1

葵花籽

8.0

 

3.6.10.2

花生

12

 

3.6.10.3

大豆

15

 

3.6.11

谷物

 

最高水平不适用于用于生产啤酒或蒸馏物的谷物,前提是剩余的谷物残渣不作为食品投放给最终消费者。考虑到第3(1)和(2)条,如果剩余的谷物残渣作为食品投放市场供最终消费者食用,则适用最高水平。

3.6.11.1

谷物,3.6.11.2、3.6.11.3、3.6.11.4和3.6.11.5所列产品除外

0.80

自2026年7月1日起

 

3.6.11.2

硬粒小麦和大米,3.6.11.3所列产品除外

1.5

自2026年7月1日起

 

3.6.11.3

糙米

2.0

自2026年7月1日起

 

3.6.11.4

伪谷物和小米

3.0

自2026年7月1日起

 

3.6.11.5

燕麦

5.0

自2026年7月1日起

最高水平适用于没有不可食用外壳的燕麦谷物。为了计算带有不可食用外壳的燕麦谷物的最大含量,需要应用1.5的加工系数,从而得出带有不可食用外壳的燕麦的最大含量为7.5毫克/千克。

3.6.12

可可和巧克力制品

 

 

3.6.12.1

干可可固体总含量低于30%的牛奶巧克力

2.5

 

3.6.12.2

干可可固体总含量大于等于30%的牛奶巧克力和巧克力

7.0

 

3.6.12.3

投放到最终消费者市场的可可粉和低脂可可粉,或作为加糖可可粉或巧克力粉的配料投放到最终消费者市场(饮用巧克力)

15

 

3.6.13

婴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婴幼儿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幼儿配方奶粉

 

最高水平适用于投放市场的产品。

3.6.13.1

以粉末形式投放市场,3.6.13.2所列产品除外

0.25

 

3.6.13.2

以粉末形式投放市场,由大豆分离蛋白单独或与牛奶蛋白混合制成

0.40

 

3.6.13.3

以液体形式投放市场

0.10

 

3.6.14

婴幼儿加工谷物食品

3.0

最高水平适用于投放市场的产品。

3.6.15

婴儿食品,3.6.16所列产品除外

0.50

最高水平适用于投放市场的产品。

3.6.16

果汁、果肉饮料和蔬菜汁,包括用于婴儿食品的果汁、果肉饮料和蔬菜汁

 

 

3.6.16.1

果汁、果肉饮料和蔬菜汁,3.6.16.2所列产品除外

0.25

 

3.6.16.2

含有百香果、可可果、小型水果、浆果、椰子水的果汁和果肉饮料

1.0

 

 
  据了解,本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 20 天生效。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1987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日期:2024-08-09
 
 地区: 国外 欧盟
 标签: 食品 最大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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