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产疫病列表增加了罗非鱼湖病毒病等;
(2)增加疫病评估的方法,包括临床检查,对水产品的外在症状、解剖异常进行全面检查;详细检查,确认病理组织血清检测、分子生物学检测等;
(3)增加进出口渔业生产设施登记的要求,出口水产养殖产品及其制品的养殖、加工、贮藏设施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进口商应登记出口国相关水产养殖、加工、贮藏设施的名称、类型和位置;
(4)制定了暂停和恢复进口境外水产品生产设施的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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