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牛、猪、绵羊、山羊和家禽的肉在餐馆和其他餐饮活动中被用作食品原料,且以非预包装形式提供给消费者,必须提供原产国,并制定了豁免条件;
(2)相关信息应以“原产国”或相同含义引导词标识,原产国的认定应符合(EU)1760/2000、(EU)1169/2011等法规要求。
更多详情参见:https://technical-regulation-information-system.ec.europa.eu/en/notification/2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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