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使用电离辐射处理食品以及相关资料的提供,并规定了辐射剂量的豁免要求,使用辐照处理食品应在技术上有理由、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且进行得当、加工对消费者有利,且不能替代GMP等卫生要求;
(2)辐照食品的加工目标主要是破坏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防止食物中毒,减缓食品腐烂变质以及降低食品过早成熟或发芽带来的损失,其加工过程须符合FAO和CAC制定的相关准则,加工记录应包括食品数量、类别、名称、处理方法和时间等,至少保存5年;
(3)允许的辐射源包括Co60和Cs137产生的伽马辐射、额定能量为5MeV或更低的机器产生的X射线、额定能量为10MeV或更低的机器产生的电子辐射,可用于加工干燥的香料和植物源性调味料,食品最大允许吸收剂量为10kGy,禁止将辐照处理与用于同一目的的化学处理方法共用;
(4)当辐照食品直接交付给消费者时,应标注“经辐照”或“经电离辐射处理”,其中部分成分经过辐照处理的,应在该成分旁边标注。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riigiteataja.ee/akt/11506202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