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韩国食药部制定并发布了《替代食品标示指南》,拟定使用植物性原料生产的、与动物性食品相似的产品上标示“替代食品”的经营商应遵守的要求。该指南适用于生产、加工、进口、分装替代食品的经营商在替代食品的容器或包装上标示替代食品的情况。在替代食品的主要展示版面必须明确标示:“替代食品”字样、不要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动物性食品等的产品名称、是否包含动物性原料。此外,该指南中还详细介绍了替代食品的标示方法。
与此同时,韩国食药部针对替代食品的标示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部分问答展示如下:
问题一。拟在仅使用替代动物性原料的植物性原料生产、加工、进口的食品的产品名称中,使用现有的畜产品加工品或水产品加工品的名称时,应标示什么?
解答:首先,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产品名称周围用14磅以上的字体大小标示“替代食品”。其次,产品名称中应同时标示“植物性”或“替代的原材料名称”。最后,应在主要展示版面上用12磅以上的字体大小标示“该产品中不含动物性原料”。
问题二。能否在替代食品上标示“植物性猪肉”?
解答:在未使用猪肉的食品上标示“替代食品”,即使在产品名称中同时标示“植物性”,也不得标示“猪肉”。
问题三。不使用牛奶的食品,能否使用“植物性牛奶”、“植物性乳”作为产品名称?能否使用替代的原材料名称(“燕麦”或“杏仁”),将“燕麦牛奶”、“杏仁牛奶”作为产品名称?
解答:即使在未使用牛奶的食品上同时标示“植物性”,也不能在产品名称上标示“牛奶”、“乳”。此外,即使在产品名称中同时标示替代的原材料名称 (“燕麦”或“杏仁”),若产品中未使用牛奶,也不得标示“燕麦牛奶”、“杏仁牛奶”。
以上是韩国针对替代食品的部分法规及指南中的相关内容。食品伙伴网提醒拟生产并向韩国出口替代食品的企业,在遵守韩国《食品法典》中替代食品的标准规格的同时,也要遵守韩国替代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从而降低出口产品不合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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