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新界定了生产者直接向消费者供应少量食品以及生产者向直接供应消费者的当地零售商供应少量食品的行为,并将其排除在法规适用范围之外;
2.重新定义“其它收获的蜂产品”、“水产品”,“禽肉”等产品定义,将生产加工和初级生产子以区分;
3.重新定义“落售销售”、"限制供应"、“本地供应”等将部分零售贸易行为排除在法规适用范围之外;
4.修订关于小批量和相关数量的非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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