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规(EU) No 37/2010附件的表1中,物质“吡喹酮”的条目替换为以下内容:
药理活性物质 |
标记残留 |
动物物种 |
最大残留限量(μg/kg) |
目标组织 |
其他规定(根据法规(EC) No 470/2009的第14(7)条) |
药物分类 |
吡喹酮 |
不适用 |
除牛科、马科以外的所有反刍动物 |
不需要MRL |
不适用 |
无条目 |
无条目 |
吡喹酮(异构体总和) |
有鳍鱼类 |
20 |
自然比例的肌肉和皮肤 |
无条目 |
无条目 |
据了解,本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 20 天生效。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23.134.01.0036.01.ENG&toc=OJ%3AL%3A2023%3A134%3A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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