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第七批)。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单位(个人)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 》等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案例一 海安市袁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海安市高新区通榆中路35号的冷库进行检查,发现存放的冻猪去皮去骨前腿肉(原产国巴西),已超过保质期限。经调查,该批产品是鲜肉经营户袁某从昆山市某冷冻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0箱,每箱17.315公斤,已销售26箱。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4箱冻猪去皮去骨前腿肉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处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 如皋市昌秀食品批发部进口冷链食品未专区存放、未办理变更登记从事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9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昌秀食品批发部(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零售)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存放国产冻肉,超出经营范围从事肉制品批发、零售。该局责令当事人于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2021年8月13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冷库内将国产冻肉、8箱进口冷冻猪肋排(原产国西班牙)混合存放,未办理变更登记,仍从事肉制品批发、零售。
案件处置
当事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要求,严格实行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和专区售卖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第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从事肉制品批发、零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南通嘉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余分公司对进口冷链食品未尽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0日,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南通嘉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余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存放冷冻龙虾(原产国巴西)2箱。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冷冻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报告、检验检疫等相关证明。另查明,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因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相关产品的海关报关单、消杀证明等证明文件,已被该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案件处置
当事人未尽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通州湾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如东县双甸镇王某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如东县双甸镇王某经营的小作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存放进口预包装冷冻食品“冷冻猪带皮带骨中方”(原产国西班牙)43箱、共计860kg。当事人提供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三方消毒证明及核酸检测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及外省、市有效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日从苏州市玉山镇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购买了上述货物,共计4044.1公斤,货值9.3万元。执法人员当即联系如东县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
案件处置
当事人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未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如东县公安局处理。8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