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第六批)。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单位(个人)自觉遵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案例一 崇川区森味匠餐饮店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森味匠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放进口冷链牛肉150多公斤(原产国澳大利亚、巴西),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检疫证明、通关材料、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杀证明,但无法提供《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牛肉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并联系崇川区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菜单上宣传有“新西兰牛肉”“南美大虾”等菜品提供。经查,当事人实际不经营“新西兰”产的牛肉和“南美”产的大虾,菜单上宣称的上述菜品均为国产食材。
案件处置
当事人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因涉嫌未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处理。当事人在菜单上虚构菜品来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通州区紫唫楼酒店对进口冷链食品未尽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紫唫楼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冰柜中存放1箱冷冻猪肋排(原产国西班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冷冻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报告、检验检疫等相关证明,也未对进货票据进行保留。执法人员立即对其销售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查封。另查明,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因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相关产品的海关报关单、消杀证明等证明文件,已被该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案件处置
当事人未尽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如皋市夏某卤菜坊未使用“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将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4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东陈镇夏某卤菜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存放进口冷链食品猪脚(原产国美国)60箱,重量共计816公斤(货值2448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检疫证明、通关材料、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杀证明,但未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另外发现,当事人还存在将原料与300多公斤的成品猪脚混合存放等违法行为。
案件处置
当事人未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违反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第四条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对当事人未将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海安市久野屋餐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9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久野屋餐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内存放1盒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链食品长额虾(外文标注原产国日本)和1盒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链食品螯虾(外文标注原产国新西兰),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产品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上述长额虾3盒、螯虾1盒用于制作日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处置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链食品长额虾和螯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 启东市嫩牛坊牛肉店加工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嫩牛坊牛肉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冰柜中存放伊比利亚黑猪肋排(原产国西班牙)、巴塔耶猪五花(原产国西班牙)等各种肉制品(部分为国产),重量共计93.379公斤。发现其冷库中存放牛尾(原产国澳大利亚)、精修牛腱子肉(原产国澳大利亚)、去骨牛里脊(原产国新西兰)等各类进口肉制品75箱,重量共计1267.21公斤(货值15.8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三方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联系启东市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
案件处置
当事人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未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启东市公安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