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葡萄酒类产品应符合阿根廷第14.878号法律及其补充法规所规定的,与国内同类产品一致的成分和分析指标要求;
(2)对于与阿根廷签署了酿酒技术或类似协议的国家生产的产品,其符合第14.878号法律要求的视为已满足;
(3)对于已分装的葡萄酒类产品进口,其真实性和适宜消费性须通过原产国主管部门或其正式授权机构出具的分析证明来确认。该证明应包含以下项目:酒精度(20°C时的体积百分比%v/v);还原糖和/或葡萄糖+果糖(g/l);总酸度(以酒石酸计,g/l);挥发酸度(以醋酸计,g/l);甲醇(mg/l或ml/l);总二氧化硫(mg/l);
(4)上述分析证明须附带一份通过电子方式办理的进口申报书,其中需详细说明本次操作和进口产品的具体信息;
(5)对于与阿根廷签订了酿酒工艺及认证要求协议的国家,其产品无需提交分析证明,除非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而被特别要求;
(6)若进口商未能提交原产地分析证明,则须通过声明提交一份“自由流通分析”报告,标明批号,或向国家葡萄酒研究所申请抽取“进口控制样品”;
(7)国家葡萄酒研究所将在审核进口申报书和(如适用)分析证明后,批准进口手续,无需额外程序;
(8)进口产品的标签应符合适用于国内产品的要求,并须额外标注:进口商名称、注册号及批号。无需标明自由流通分析编号或原产国分析编号;
(9)进口产品可进入获得授权的场所,该场所将视为海关监管区的延伸;
(10)对于散装进口产品,授权场所将是执行相关进口检查的地点;
(11)散装进口产品的分析证明中,必须注明所使用的葡萄品种。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boletinoficial.gob.ar/detalleAviso/primera/326610/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