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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生虾及其产品的临时进口条件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5-22 17:27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浏览:587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发布了《动物生物安全建议书2020-A03》,修改了生虾及其产品的临时进口条件,要求所有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进口到澳大利亚的生虾必须符合新的条件。食品伙伴网针对本次进口条件的修改与大家分享相关重点信息。
  近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发布了《动物生物安全建议书2020-A03》,修改了生虾及其产品的临时进口条件,要求所有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进口到澳大利亚的生虾必须符合新的条件。食品伙伴网针对本次进口条件的修改与大家分享相关重点信息。

  一、背景介绍

  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已经确定,需要为生虾提供临时进口条件,以管理与虾肝肠微胞虫(EHP)相关的生物安全风险。因为目前没有研究表明,进口虾消化道中的EHP孢子会通过商业冷冻、储存和运输温度(即零下18°C到零下20°C)失去活性。但是有研究表明,在受EHP感染的虾的消化道中可以存在足够量的EHP孢子,以感染通过自然传播途径暴露的易感物种。澳大利亚目前对生虾的进口条件(包括冷冻、去头、去壳)已无法将EHP的生物安全风险控制在符合澳大利亚的适当保护水平。除去虾的消化道被认为是减少受感染虾中活性EHP孢子的最有效和最切实可行的临时措施。

  二、修订内容

  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要求2020年7月1日及之后抵达澳大利亚的生虾及虾产品必须经主管当局认证,以证明其已清除消化道和虾壳,产品将在到达澳大利亚后继续在原封下接受进口检查,如果产品不符合新的临时进口条件,则将会被要求转口再出口或加工处理。同时,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更新了供人类食用虾和虾肉健康证书模板,要求新增“The uncooked prawns have been deveined (removal of the digestive tract to at least the last shell segment)”的声明。

  在澳大利亚,进口未煮虾分为生虾、深加工未煮虾、裹面包屑的虾、原产于澳大利亚认可国家或地区不含病原体的生虾以及澳大利亚产野生虾五种,分别有各自的进口条件,本次规定的生虾临时进口条件仅适用于生虾,不适用于另外的四个分类。

  以下为食品伙伴网总结的目前未煮虾进口到澳大利亚需满足的条件,供大家参考。

  (1)生虾

  定义

  生虾是指去除头和壳(允许保留最后一个壳段和虾尾)以及去除消化道的大虾,可以是腌制的大虾,也可以是经过出口国主管当局官方评估的、在未经部门评估和批准的设备中加工的澳大利亚大虾。

  进口条件

  所有进口的大虾都不得含有白斑综合征病毒(WSSV)和黄头病毒1型(YHV1)。

  出口国的主管当局必须在官方政府健康证书上证明生虾满足以下条件:

  a)已冻结并已移除头部和外壳(允许保留最后一个壳段和虾尾);

  b)已去除消化道;

  c)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可的抽样和检测方法,每批产品的后处理过程中均未发现白斑综合征病毒(WSSV)和黄头病毒1型(YHV1);

  d)已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和监控的场所进行检查和分级;

  e)没有明显的传染病迹象;

  f)适合人类食用;

  g)每个包装上都标有“仅供人类食用,不得作为水生动物的诱饵或饲料”字样。

  (2)深加工未煮虾

  定义

  深加工未煮虾是指将虾头和虾壳去掉(允许保留最后一个壳段和虾尾),将生虾肉加工到水饺、春卷等产品中。

  进口条件

  出口国的主管当局必须在官方政府健康证书上证明未经烹煮的高度加工的虾或虾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a)已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和监控的场所进行加工、检查和分级;

  b)没有明显的传染病迹象。

  (3)裹面包屑的虾

  定义

  裹面包屑的未煮虾是指将虾头和虾壳去掉(允许保留最后一个壳段和虾尾),裹上面包屑,并且在加工过程中经过了半熟过程。半熟过程主要包括预炸、烘烤步骤,确保面包屑涂层完全粘附在生虾上。

  进口条件

  出口国的主管当局必须在官方政府健康证书上证明符合以下条件:

  a)已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和监控的场所进行加工、检查和分级;

  b)生虾在裹面包屑之前没有明显的传染病迹象;

  c)在加工过程中经历了一个标准的烹调步骤,以固化并粘附在虾的涂层上(例如,预炸或烘烤)。

  (4)原产于澳大利亚认可国家或地区不含病原体的生虾

  定义

  原产于无病国家或地区的大虾,作为整体、部分去皮、去皮或深加工的大虾出口澳大利亚。为了认可这一条件,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需要对出口国的主管当局进行评估,以批准这一贸易。

  进口条件

  如果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评估并批准,出口国的主管当局必须在官方政府健康证书上证明符合以下条件:

  a)来源于{XX国家或地区},不含以下致病因子:白斑综合征病毒(WSSV)、黄头病毒1型(YHV1)、桃拉综合征病毒、虾肝肠微胞虫(EHP)(如果产品没有被冷冻,而是被冷藏)、坏死性肝胰腺炎细菌(NHPB);

  b)已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和监控的场所进行加工、检查和分级;

  c)没有明显的传染病迹象;

  d)每个包装上都标有“仅供人类食用,不得作为水生动物的诱饵或饲料”字样。

  (5)在经批准的场所加工的澳大利亚产野生虾

  定义

  澳大利亚产野生虾必须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的机构按照商定的生物安全完整性计划进行加工。例如,泰国联合冷冻产品有限公司已获得泰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批准,可以加工澳大利亚产野生虾出口到澳大利亚。

  进口条件

  如果部门评估并批准,出口国的主管当局必须在官方政府健康证书上证明野生虾符合以下条件

  a)是澳大利亚原产的野生捕获虾,根据与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商定的生物安全完整性计划,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的机构进行加工;

  b)每个包装上都标有“仅供人类食用,不得作为水生动物的诱饵或饲料”字样。

  三、小结

  澳大利亚对生虾及其产品的临时进口条件表明了澳大利亚加大了对进口水产品的监管,预计将对我国虾产品出口贸易产生较大影响,请相关出口企业随时关注新规变化,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避免贸易损失。另外,食品伙伴网也会关注后续的法规修订动态,给予出口企业及时的提醒和解析。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日期:2020-05-22
 
 地区: 国外 澳大利亚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动物 生物安全 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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