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公告实施后的主要变化及重要意义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方式转变是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70号公告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在公告实施以前,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进口商需要如实提供各类资料,由海关进行备案。公告生效以后,进口商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就省却了备案步骤,节约了进口商各类成本,提高了口岸通关效率,营商环境也会进一步优化。
No.2
公告实施后的主要变化及重要意义
公告实施后,海关对进口食品的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核转为事中监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将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进行抽检,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按照《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要求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进口商入驻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食品业务的,还可以享受“抽中即放行”的便利,产品合格的前提下不需要等待标签或其他食品检验项目检验完成即可出区上市销售。
No.3
公告实施后对进口商带来的影响
在此之前的规定是,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在公告实施以后,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由保证向审核的方式转变,强调了进口商须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合格性承担主体责任。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抽中检验的并不代表海关不再后续监管,进入国内流通环节之后,进口商依然存在可能行政处罚、消费者投诉、食品召回的风险,如果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如若属实将依法进行处置。
海关小贴士
为保证公告实施后进口商业务平稳过渡,重庆海关建议进口商做好以下以下工作。
一是进口商应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储备,熟练掌握食品标签主要标准: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及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添加剂主要标准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做好相关文档资料收集备查。
二是进口商签订进口预包装食品贸易合同时,注重完善对食品标签、适用标准、食品召回、责任分担等方面的条款,避免产生损失。
三是积极参加各海关组织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改革政策宣贯和培训,及时向海关反映标签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和困难。
延 伸 问 答
Q&A
问:公告适用于不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吗?
答:公告适用范围包括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问:进口商审核标签和对标签检验的时候主要依据什么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以及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问:取消备案,进口商是不是可以不用关注标签了,海关也不管标签是否合格了?
答:取消备案 ≠ 取消监管,预包装食品在进口过程中还是会被海关部门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一旦不合格标签被抽中,根据不合格情况,会被采取返工整改,退运或销毁等措施。进口商有义务保证进口食品和标签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问:是不是所有的进口食品都可以重新加贴整改标签?
答: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另行加贴,如果标签不合格,整批货物必须退运或销毁,不允许进行标签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