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1条引言,规定了向消费者销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的食品(包括再分配的食品)的食品信息提供要求;
第2条第1款新增第3项和第4项,作为食品成分使用的新鲜、冷藏和冷冻的牛肉、猪肉、山羊肉、绵羊肉和家禽肉及其制成的肉末,应提供动物来源国家信息;酒精饮料(除应消费者要求在销售点现场制作的饮料外)的乙醇含量,以体积百分比表示;
修订第4条,应在食品包装、附件标签等在显眼且清晰易读的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名称、过敏原、净含量、原产地、保质期、成分表和营养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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