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2019年4月10日,台湾卫生福利部食药署发布卫授食字第1081300248号和卫授食字第1081300254 号通知,修正《食品与相关产品查验登记及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废止《特殊营养食品查验登记相关规定》。
据卫福部新闻了解,为使食品与相关产品查验登记之各项申办作业及许可文件之管理及特殊营养食品查验登记之相关规定,符合实务上之需求,以利食品查验登记管理制度更臻完善,为民众饮食卫生安全及消费权益把关。卫生福利部(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承办)于今日(4月10日)发布修正《食品与相关产品查验登记及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废止《特殊营养食品查验登记相关规定》原公告。
卫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21条规定,公告包括特殊营养食品(一岁以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等食品,于上市前应完成办理查验登记,且为规范查验登记有关许可之废止、许可文件之发给、换发、补发、展延、移转、注销及登记事项变更等管理事项,并依同法条之授权规定,订有《食品与相关产品查验登记及许可证管理办法》。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表示,本次所发布2项法规之重点,系废止原《特殊营养食品查验登记相关规定》,将前开规定有关需办理查验登记之特殊营养食品适用范围及查验登记之新案、展延、变更、转移、遗失补发申请所须检附之相关文件资料、作业方式及注意事项等,回归订定于「食品与相关产品查验登记及许可证管理办法」,且该办法同时配合修正以分章节之方式,另包括依食安法有关查验登记相关规定,据以修正办法名称;修正授权订定依据;依据查验登记实务作业情况增修相关条文内容或酌作文字修正等,期使食品查验登记之申办相关作业及规定能更臻明确,以利业者依循,并让食品查验登记管理法制规定架构更加完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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