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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布《食品法典》部分修改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4-03 14:43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晓娜    浏览:236 原文:
核心提示:4月2日,韩国食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171号公告,拟修改《食品法典》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食品伙伴网讯 4月2日,韩国食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171号公告,拟修改《食品法典》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盒饭的生产加工标准,当米饭未冷却至冷藏温度以下时,也可以盛放到容器中。
 
    2.增加加工豆腐中的干燥产品可以在室温保存的附加条款。
 
    3.明确规定了水产品规格中可食用河豚的名称和学名:修改8种可食用河豚的名称,删除13种未使用的学名,增加5种与韩国国内不同的国外食用河豚学名。
 
    4.修改食品原料目录:修改“食品中不可使用原料”的定义,“食品中不可使用原料”中不包括临时标准、规格中转换的原料;可使用原料目录中增加欧洲鲽等6种水产品;可限制使用的原料目录中增加生姜树花、橡木片和纳地青霉(Penicillium nalgiovense), 氧化葡糖杆菌(Gluconobacter oxydans)2种微生物;橡木片增加到限制使用的原料目录中并删除食醋和果酒生产、加工标准中橡木片相应条款。
 
    5.新设和修改畜产品、水产品的残留物质限量标准:将杀螟丹和杀虫环的残留限量标准合并为“杀螟丹/杀虫环”。新设定乙氧基喹啉的残留限量标准。
 
    6.修改一般试验方法相关内容。
 
    7.为了与《食品卫生法》等其它法规的修改事项保持一致:修改原料要求中转基因食品相关内容;删除年糕类不得检出糖精钠的标准;修改调味酱汁类(sauces)产品中焦油色素的标准。
 
    8.食品药品安全处公布的第2018-98号修改告示中第3章为以婴幼儿为对象的食品的标准及规格,若食品生产加工商、畜产品加工经营者和进口商可提前适用修改的相关规定。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6月3日。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部日韩信息组编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qxn@foodmate.net。日韩信息组致力于监控分析日本、韩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信息动态,为食品企业提供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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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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