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粪肠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肠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未经确认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2)如有使用需求,则应检具菌株(strain)的基本资料(包含学名、来源及品系鉴定等)、该菌株的详细生产加工过程(包含其培养方式、条件及其安定性等)、品管及储存方式、预计使用方式及用量、安全性证明(包含基因毒性、九十天喂食毒性、致畸试验、全基因体序列、毒力相关因子检测、抗生素抗药性检测)及不具致病性证明等其他必要性资料,送“卫生福利部”提出申请并确认其食用安全,经公告后始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3)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施行(以产品制造日期为准)。
评议期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