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合原产地证联机操作实务,修订申请案件已送达的定义,及定义签发单位核准案件的时间。
2.申请第三国直接输往进口国的原产地证,签发单位得透过原产地证操作系统查询的相关资讯,申请人免另附书面文件。
3.配合贸易实务需求,放宽申请放行前原产地证的条件、签发单位能在网络查询的数据,申请人不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及产证补结案期限为180天。
4.为配合贸易实务运作,便利厂商申请原产地证,放宽原产地证申请、注销、注(缴)销换发或遗失补发原产地证的期限为180天。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