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1CFR189.5和700.27),食品中不应含有与疯牛病(BSE)有关的“高风险物质(SRMs)”,如,(牛)小肠(以前不列入高风险物质)、无法行走牛成份、机械分割牛肉。食品(包括膳食补充成分)生产过程中可能含有牛肉成份情况下,需要保存相关产品的生产记录,以确认是否含有(1)高风险物质,(2)动物原料是否经过疯牛病物质检查并合格,(3)动物原料是否来自不能行走牛或机械分割牛肉,(4)食品中所含牛油不溶杂质成份少于0.15%。相关记录文件保留时间为2年。该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食品。详细内容参阅联邦公报通报。
2017年11月29日,美国《联邦公报》公告(2017-25767):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就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含有牛肉成份情况提出新要求,相关产品必须保留生产记录,以便确认是否存在疯牛病隐患。有关该项管理规定的评价建议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