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治理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二是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三是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四是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五是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方案》中称,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同时,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采取先地方后中央的顺序,2017年12月31日前,先由各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方案规定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整治工作情况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然后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等情况,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再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组织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方案》中还表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省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相关报道: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食安办〔2017〕20号
相关报道: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食安办〔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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