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农业法(2008农业法和2014农业法)以及相关规定(9CFR551.1-557.26)要求,进口鲶鱼产品必须接受进口再查验,并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但同时提供18个月过渡期,以保证进口鲶鱼监管工作顺利衔接(由FDA转交FSIS),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进口鲶鱼口岸再查验。
过渡期内,只对确认可能存在掺假(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如兽药残留超标或受到污染)或错误标示货物实施口岸再查验措施,查验比例约为25%。过渡期结束后,所有进口鲶鱼产品按照普通进口肉类、禽类规定实施进口管理(80FR75608)。
实施进口再查验,进口商在相关货物进口前,以及完成海关(CBP,9CFR557.5)申报信息前,要填写并提交申请表(FSIS 表格9540-1)。未履行进口查验措施进入流通领域的货物(FTP),FSIS将开始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