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美国更新进口鲶鱼产品标示要求指导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5-17 08:14 来源:美国农业部  浏览:405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5月12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查暑(FSIS)公布进口鲶鱼产品(鲇形目)标示要求指导说明。美国境内销售鲶鱼产品,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2017年5月12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查暑(FSIS)公布进口鲶鱼产品(鲇形目)标示要求指导说明。美国境内销售鲶鱼产品,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具体如下:
 
    鲶鱼产品销售前,必须获得FSIS批准的产品标签;2017年9月1日起,FSIS批准的所有产品标签必须存档;标签批准可通过标签审批(Sketch approval)(由标示项目审批人员LPDS)或通用标示审批(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2种方式获得。
 
    需要说明的是,仅有符合(9CFR541.7(g),412.1)要求的下列情况,其标签批准申请才由项目审批人员(LPDS)进行评审:临时批准使用标示(如,产品配料表有变化);出口产品标示内容有调整(如,国内销售产品营养标签与国外要求有差异);标示中有特殊情况说明(如,“原生态”或“没有抗生素”);
 
    多数鲶鱼及鲶鱼产品可使用通用标签审批程序,无需使用LPDS预审批程序。18个月过渡期内相关企业,需要提交标签并获得LPDS审批。
 
    
日期:2017-05-17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