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调解人员召集双方调解,消费者提出商家在销售中使用了“无公害食品”等需认证的标识,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商家辩称上述商品都是供货商提供,他们并不知情,不愿意赔偿。消费者反对称商家有进货查验的义务,应确保商品的品质和标识的真实性。经调解,双方和解,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本案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规定,且不能证明自己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按消法的相关规定赔偿。”
消费警示: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往往会借“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进行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对此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及宣传,最好选择商业信用较好的商场及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