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书具有与纸质原产地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可如纸质证书一样用于申请、授权和其他使用目的。对于原产地电子证书申请的审核程序与纸质证书审核相似。生产商、出口商和电子证书发布机构等相关方应自证书出具之日起将电子证书相关数据保存5年,不再是现行规定的3年。
《越南新闻》10月19日消息,越南工业和贸易部发布第22/2016/TT-BCT号通知,根据《东盟货物贸易协议》(ATIGA)协定使用原产地电子证书(C/O)。该通知将于11月15日生效,取代第42/2014/TT-BCT号通知,规定以“C/O of D”为样本生成原产地电子证书,证书通过东盟单一窗口系统上传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