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据台湾“食药署”消息,10月4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941号公告,拟修订《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草案。
为持续强化食品业者追溯追踪管理,台食药署制定《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修正草案,其修订要点如下:
一、肉类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产品食品、食盐之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实施范围:为明确规范公告实施之范围,肉类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产品食品制造业新增「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之规定;食盐制造业新增《氯化钠含量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之规定。
二、新增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业者:纳入工厂登记蛋制品、食用醋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及具商业、公司或工厂登记之婴幼儿食品输入业者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
三、提前实施一定规模食品添加物业者强制使用电子发票之时程:办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食品添加物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及所有食品添加物输入业者强制使用电子发票日期提前至2018年1月1日。
相关附件: 預告修正總說明.pdf 預告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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