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7日,台湾地区发布院总第1722号、委员提案第19318号提案,有鉴于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规定,食品风险评估咨议会层级过低,仅于“食品药物管理署”辖下定期召开;另2014年成立的食品安全办公室,系依“行政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也仅为常设性任务编组,因食品安全事件仍层出不穷,故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条之一,删除食品安全会报规定,改为由“行政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职司跨部会协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卫生的预警及稽核制度,以保障名字食之安全。
第 2-1 条 为加强“全国”食品安全事务之协调、监督、推动及查缉,“行政院”应设食品安全委员会,职司跨部会协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卫生之预警及稽核制度。
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食品安全会报,由各该直辖市、县(市)政府首长担任召集人,职司跨局处协调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会议一次。第一项之食品安全委员会之委员名额、组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