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四月一日)公布,一批日本冷藏牛肉,包括来自禁止入口县份的产品,违规进口香港,全部货品已被截获,没有流出市面。中心正跟进事件。
中心发言人说:「中心今日与海关进行联合行动,在葵涌海关大楼检查一批报称从日本进口的冷藏熟肉时,发现货柜内藏怀疑非法进口的冷藏牛肉,该批食品全部没有附带所需的进口文件,包括进口许可证、卫生证明书、食环署的书面准许、原产地辐射水平测试证书等。」
该批被检擭的冷藏牛肉共有337箱,有关货品标签显示其中101箱来自日本三个禁止入口县份(包括茨城、枥木及千叶);116箱来自日本其他地区(包括北海道、山形县及秋田县);其余120箱则来源未明。中心已抽取有关产品的样本进行辐射水平测试,所有测试结果满意。
中心的调查发现,涉事进口商不属已向食环署署长登记的食物进口商。
自二○一一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事故后,食环署署长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78B条例发出《命令》,禁止最受影响的五个县(包括福岛、茨城、枥木、千叶及群马)的所有蔬菜及水果、奶和奶类饮品及奶粉进口香港。来自上述五个县的所有冷冻或冷藏野味、肉类及家禽,所有禽蛋,及所有活生、冷冻或冷藏水产品,在进口香港前,须附有由日本主管当局所签发的证明书,证明有关食物的辐射水平没有超出指引限值,否则禁止输入本港。
发言人说:「上述《命令》仍然生效,业界必须严格遵从有关《命令》,切勿从上述日本五县进口受限制的食品。任何人违反《命令》的任何条款,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的规定,任何人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必须向食环署署长登记,并须备存有关交易记录。而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132AK章),任何人携带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入境,必须提供来源地有关当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及/或食环署的事先书面批准。违反上述两项条例,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任何人士如没有许可证而非法进口《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任何物品,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中心会继续密切跟进事件和采取适当行动,如有足够证据,会向涉事进口商提出检控。中心并已就事件通知日本有关当局。调查仍然继续。
完
2016年4月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