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授渔字第1041347281A号令,修正“申请及核发未经加工与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地区鱼货来源及卫生证明文件作业要点”第三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三、 申请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地区证明文件,应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渔业署(以下简称渔业署)申请;鱼货来源出自不同养殖场者,应依养殖场个别检附文件:
(一) 完成当年度或前一年度放养量申(查)报的证明资料。
(二) 由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Taiwan Accrediation Foundation, TAF)或官方认证食品检测实验室开立的自主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挥发性盐基态氮(volatile basic nitrogen, VBN)及药物残留(孔雀绿及还原型孔雀绿、硝基呋喃代谢物【1.富来顿代谢物AOZ、2.富来他顿代谢物AMOZ、3.硝化富乐逊代谢物SC、4.硝化富莱音代谢物AH。】、磺胺剂【1.磺胺一甲氧嘧啶SMM、2.磺胺二甲氧嘧啶SDM、3.磺胺甲基嘧啶SMR、4.磺胺二甲基嘧啶SMT。】),检验项目相符且检验结果合格。
(三) 双方买卖的合约书或交易明细数据(需详细填写购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但申请输出业者与养殖场经营业者同一人时,免附。
申请人已取得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证书者,有关前项第二款的药物残留检验报告可检附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证书复印件及该批出售产品的追溯码替代。
申请人鱼货系交由符合“卫生福利部”所订“水产食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之规定”水产食品业予以包装者,免附第一项第二款的VBN检验报告。
受理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