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41302936号函,修订“原产地标示Q&A”,要点如下:
1. 增列:原Q15增列干酪、焙制咖啡豆、粉末状产品、乳酪丝、坚果类原料(南瓜子、杏仁、核桃)、绿茶、冲泡谷粉案例。
2. 删除:
(1)原Q&A中Q9,部分食品原料于台湾进行实质转型,另有部分食品原料未经实质转型,最后于台湾仅进行混合的产品,认属实质转型的案例删除。此系考量该原则针对终产品性质与原料性质相同者(如调和油)不适用。
(2)考量茶叶制成茶包并未使其特性造成重大差异,且茶叶属特定货物,故将原Q15参考案例中,茶叶制成茶包属实质转型的案例删除。
参考前述两项原Q&A标示原产地的产品,倘其原产地判定与本Q&A修正版不同者,自2016年7月1日(以产制日期为准)起应依本Q&A修正。
修正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847
A14中提及的附件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