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日本媒体报导的“重组肉应标示”的新闻内容,台湾地区“食药署”对有关重组肉品标示的规定及管理情形进行了说明:
1. 针对完整包装的重组肉品: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22条规定,完整包装食品中所含各项原料皆须详实标示。且完整包装的重组肉产品如果使用食品添加物(如:磷酸钠)供作结着用途,或使用调味剂(如:胺基乙酸)供作调味用途,皆须详实标示各个食品添加物名称。如标示不实者,可处4至400万元罚金;未标示者,可处3至300万元罚金;且违规产品皆须限期回收改正。
2. 针对餐饮业供应的重组肉品:“卫生福利部(前行政院卫生署)”于2004年起,辅导餐饮业者供应的重组肉品于菜单上明显标示“重组肉”相关字样,并要求应以熟食供应消费者食用;经卫生机关查证属实,未标示且未当场改正者,将予以公布餐厅名称。并于2012年函请各县市卫生局加强查核餐厅菜单是否如实标示“重组肉”字样,查获未标示者,已当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