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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安中心即时禁止台湾生产的所有动物源性食油进口或在港出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0-10 13:38 来源:香港食安中心  浏览:160 原文:
核心提示: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十月九日)宣布,因应台湾再揭发劣质食油,受影响的产品可能相当广泛,中心经风险评估后,决定由今日起即时禁止台湾生产的所有动物源性食油进口和在港出售。如持有有关产品的商户,应立即停用和停售,并进行回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食物安全。

    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十月九日)宣布,因应台湾再揭发劣质食油,受影响的产品可能相当广泛,中心经风险评估后,决定由今日起即时禁止台湾生产的所有动物源性食油进口和在港出售。如持有有关产品的商户,应立即停用和停售,并进行回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食物安全。

    中心发言人说:「中心昨日留意到有关台湾『正义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劣质猪油的报道后,已主动联络台湾有关当局索取进一步资料和了解受影响产品有否进口香港。同时,中心亦已通知本港业界有关事件,及要求食油进口商和分销商在限期前提供纪录,以了解有问题的猪油是否在本港出售。初步的调查结果显示,两间本港食油进口商曾进口可能受影响的猪油,中心已将有关产品全数封存,等待调查结果并作相应的跟进。」

    他续说:「台湾有关当局最新发布的资料显示,除了今年二月二十五日或以后生产的猪油,其他动物源性的油制品亦受影响。此外,根据中心评估的结果,中心有理由相信受影响油品的生产日期可能早于台湾当局公布的日期。考虑上述两个因素后,中心决定禁止台湾生产的所有动物源性食油进口或在港出售,以进一步保障本港的食用油安全和减少对公众?生造成危险的可能性。」

    根据《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根据该《条例》第52条,任何人如售卖食物,而其性质、物质或品质与购买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对购买人不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发言人说:「中心亦会咨询法律意见,考虑是否运用《食物安全条例》赋予食环署署长的权力发出《食物安全命令》。任何人违反有关命令的任何条款,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中心会继续跟进事件和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与台湾当局保持联络及加强巡查各区高风险的行业,例如台湾食品销售点、烘焙产品和点心店,确保没有使用或出售受影响产品。此外,因应公众对食用油安全的关注,中心已经加强抽验各地(包括台湾)的食用油和较高风险的食品,进行污染物的分析测试,确保食物安全和市民健康。

    完

    2014年10月9日(星期四)

日期: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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