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据台湾食品药品管理局消息,5月31日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案系全面检查了现行食品卫生相关法令与执行面上所遇到的问题。
修订后的《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总章节数由原本的7个章节增加至10个章节,条文总数也由原本的40条,增加至60条,其中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输入管理、食品检验、查核及管制等内容,均特别以专章规范,该修法案通过后,将赋予卫生机关更多权力和任务、加重食品业者之责任及违规行为罚款与刑责,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本次法案修正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增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输入管理、食品检验专章:
(一)加强食品安全控管和风险评估: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对于重大或突发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得依风险评估或流行病学之调查结果,公告采取必要管理措施;为加强食品之安全控管,主管机关应建立食品之卫生安全监测体系,如发现食品有卫生安全虞虑之事件时,应发布预警或采行必要管理措施。(修正条文第2章)
(二)加强输入食品管理:(修正条文第6章)
1.优良厂商享有通关优惠: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对于以往输入食品纪录良好业者,得予采取输入通关优惠措施,藉以鼓励业者持续落实自主管理。(修正条文第30条)
2.加重食品输入业者责任:为避免业者将具结保管食品,擅自搬动流入市面,增列输入食品具结保管及保证金制度。(修正条文第33条)
3.落实源头管理:授权主管机关得于食品输入之前,先行实施系统性之查核,并得派员前往境外实地访查,以加强管控高风险产品。(修正条文第35条)
(三)加强食品检验管理:
1.有关主管机关所采据之检验方法、所委托之检验机关(构),乃至受理复验程序等项食品检验相关事宜,均予明文加以规范,藉以确保检验之结果具有公信力。(修正条文第7章)
2.明定发布食品卫生检验之资讯者,应同时公布检验方法、检验单位及结果判读依据。(修正条文第40条)
二、强化国内食品业者管理:
(一)明定业者应负自主管理责任:明定各阶段之食品业者,对其产品负有落实自主管理及确保食品安全之责任。(修正条文第7条)
(二)强制业者必须登录才能营业:规定特定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必须登录,始得营业。(修正条文第8条)
(三)建置食品之追溯及追踪系统:规定特定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对产品的供应来源及其流向,必须建立追溯及追踪之系统。(修正条文第9条)
(四)提升食品从业人员卫生专业素质:规定特定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必须聘请领有专门职业或技术证照之人员。(修正条文第12条)
(五)新增食品应标示项目:新增食品应标示制造厂商、特定产品应标明主要内容物百分比,混合两种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仅标示用途名称。(修正条文第22条)
三、全面加重罚则:
(一)针对有毒有害人体健康、农药及动物用药超过安全容许量、逾有效日期等违规行为的罚款由6-600万元提高至6-1500万元。如获利数额超过法定罚款最高额,且情节重大者,依照其所得利益范围内进行判处。(修正条文第44条)
(二)标示、宣传、广告涉及医疗效能的罚款由20-100万元提高至60-500万元。(修正条文第45条)
(三)加重业者刊播违规广告之责任,除处以罚款外,并要求应刊播更正广告(修正条文第45条及第46条)
(四)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物限量标准、产品未依规定标示等行为者,其罚款由3-15万元提高至3-300万元,情节重大者即可直接命其歇业、停业,不以一年内再次违反为限。(修正条文第47条及第48条)
(五)针对搀伪或假冒、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添加物之违法行为,直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于死,最重可处无期徒刑。(修正条文第49条)
(六)新增违反本法致人于死或重伤之刑责。(修正条文第49条)
四、新增消费者损害赔偿及保障举报者工作权或减免刑责的规定。(修正条文第50条及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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