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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物安全条例》宽限期本月底结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2-01-16 16:42 来源:香港食物安全中心  浏览:465  原文:
核心提示:由二月一日起,未有登记而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没有遵从备存纪录规定亦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一月十五日)提醒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引入食物追踪机制的《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已经生效,其宽限期将于本月底(一月三十一日)届满。

  中心发言人说:「《食物安全条例》已于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但为了让食物商有充分时间适应新规定,故设有六个月的宽限期。」

  食物安全条例引入食物追踪机制,包括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及备存食物进出纪录两个部分。主要目的是确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时,当局可更有效追踪食物来源及迅速采取行动,保障市民健康。对业界而言,尽早锁定问题来源,亦可减低对他们的影响。

  由二月一日起,未有登记而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没有遵从备存纪录规定亦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发言人表示,根据《食物安全条例》附表1中的条例登记或取得牌照的食物进口商或分销商均获豁免登记。他呼吁不在豁免之列而尚未登记的食物进口商或分销商须尽快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登记,以免在宽限期结束后触犯法例。

  为协助业界了解及适应新规例的要求,中心一直积极推动有关的宣传及公众教育,例如设立电话谘询热线、在电视台、电台及巴士车厢播放宣传短片和声带;刊登报章及杂志广告;发放港铁车厢电子信息;编制指引、实务守则、海报、单张、小册子等;及举行巡回展览。

  中心亦于十八区为食物商举行多场简介会,以及向个别食物商界别进行外展推广工作。

  发言人说:「中心会于条例在二月一日全面生效后首六个月,继续透过宣传和教育,协助业界符合规定。倘发现食物商违反条例的规定,便会发出警告。若食物商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能遵办,中心便会提出检控。」

  业界和市民如欲索取更多有关《食物安全条例》的资料,可浏览网页:www.foodsafetyord.gov.hk,或致电食物进口商╱分销商登记及进口签证办事处(2156 3017 或 2156 3034)查询。

  完

日期:2012-01-16
 
 地区: 中国 香港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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