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局根据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第8条及同法施行规则第10条对进口健康功能食品申告及检查详细处理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内容:
1. 进口申告机关由“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或者国立检疫所”修订为“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
2. 在流通管理对象上新设自社制造用健康功能食品(案 第3条第1项第2号);
3. 删除提交研究、调查用进口健康功能食品使用结果书条款(案 第9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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