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0月17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2024-62号告示,修改《不视为不恰当标示或广告的食品等的功能性标示相关规定》,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制定食品功能性原料要求:食品中添加的功能性原料需要通过人体应用试验来证明有效;按照要求的比例进行添加;具有功能性的原材料成分生产企业需获得HACCP或GMP认证。
2. 功能性成分标签标示的检验方法可采用规定的检验流程和方法;功能性成分含量检测值至少在标签标示值的80%以上;标签显示的功能性的原材料或成分的含量必须保持至保质期,自生产或进口之日起至少6个月;
3. 普通食品进行功能性标示时标签要求的标示项包括:功能性成分含量、每日最高摄入量、声明“本产品不是健康功能食品”、产品不得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声明、如果出现不良反应,需要停止服用并咨询专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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