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7月24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2024-41号告示,修改《食品等的标示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明确规定普通食品中以婴幼儿为目标食用人群的食品要标明是“婴幼儿食品”。
2. 允许在混合食用油(类似于我国的调和油)的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材料名称。
3. 明确规定冷冻食品解冻后加工成冷藏产品的情况:为简单解冻或解冻后分装用作冷藏产品的原料,以防止销售商之间产生混淆。
4. 酒类热量的标示字体要加大加粗,以便于消费者确认。
5. 明确规定天然色素的色价含量标示要求:韩国《食品添加剂法典》中没有色价含量标准的,不得标示色价;有色价含量标准的,标明色价。
6. 当产品净含量减少,产品的单位净含量价格上涨时,应标明净含量变更的事实,加强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知情权,保障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权。
7. 要强调无糖、不加糖等情况时,应同时标示“甜味剂”和“热量相关信息”,以防止消费者误以为使用甜味剂并强调无糖、不加糖等的产品甜度较低或热量较低。
8. 规定3种必需脂肪酸(亚油酸,α-亚油酸,EPA+DHA)的标示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
9. 根据《食品法典》、《食品添加剂法典》修改部分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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