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增加能量饮料的标签要求。产品名称只能以包含“能量饮料”一词的形式进行销售;“能量饮料”一词还必须显示在产品的主要视野中,其方式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169/2011/EU 号法规 附件IV规定,其高度至少为 3 mm; 含“能量饮料”的产品名称也可以用在含指定成分的非酒精饮料产品中;不符合新规定的产品标签可以在市场最多继续销售12个月。
更多详情参见:https://technical-regulation-information-system.ec.europa.eu/en/notification/26084/text/D/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