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法源依据。(修正规定第一点)
二、修正适用产品之定义。(修正规定第二点)
三、修正品名及标示规定。(修正规定第三点)
四、增订经成分调整之产品应加标事项。(修正规定第四点)
五、增订液态乳产品应加标事项。(修正规定第六点)
六、现行规定第六点移列至第八点,增订液态乳产品依体积调整字体大小规定,并酌修法规文字。(修正规定第八点)
七、删除现行规定第七点非本规定适用之产品。
八、增订品名标示未符合本规定,其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者之处办。(修正规定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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