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乎民生
试图枉顾他人生命健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
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刘某先后三次在微信名“不忘初心”处以每条(一条10盒)95元的价格进购“德国小钢炮”4条、“極品金伟哥”2条,进购价格共计570元。并将进购的无检验许可合格证、无销售发票且添加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德国小钢炮”、“極品金伟哥”性保健食品,放置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的自动售货机,分别以158元/盒、18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546元。
2022年,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经营的无人售货店内销售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刘某所销售的“極品金伟哥”、“德国小钢炮”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
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546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極品金伟哥”四盒、“德国小钢炮”四盒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限期支付赔偿金22638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不当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也可能会对神经系统造成伤害,已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广大消费者要理性选择保健产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商家经营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