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原料应来源于健康动物并进行宰前宰后检验,动物养殖场和屠宰场应接受出口国主管部门监管;
2.牛源性食用胶原蛋白的原产国非牛海绵状脑病疫区,牛源性原料不能来源于牛脑、神经、眼睛、脊柱等部位;
3.用于加工食用胶原蛋白的牛骨组织应经受138℃以上至少持续4秒的热处理;
4.产品应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运输过程不应再次接触其它动物源性成分;
5.进口产品应随附出口国官方卫生证书等。
该提案意见反馈期截至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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