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供港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应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同时,供港肉类屠宰加工企业需由海关总署向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简称“食环署”)推荐注册,在获得食环署注册资格后,方可屠宰加工供港冰鲜猪肉产品。
为全力保障供港生鲜产品品质,根据《关于发布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和冰鲜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7年68号),对供应香港冰鲜猪肉的活猪来源、加工企业资质、加工环节、检验检疫、冷链运输等有一系列严格要求。
# 01
供宰活猪来源要求
1 供港冰鲜猪肉生产加工的供宰活猪,必须来自海关注册的饲养场。
2 供宰活猪的饲养场由所在地海关负责日常检验检疫监管。
3 供宰活猪在出场前7天,饲养场向所在地海关报告,经当地农业行政部门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材料后,饲养场在供宰活猪臀部刺上注册号蓝色针印,并出具“出口供宰活猪供货证明”材料后,方可出场。
# 02
屠宰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1 屠宰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海关备案资格,并向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推荐注册,在获得食环署注册资格后,方可屠宰加工供港冰鲜猪肉产品,批准注册的企业名单将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http://qgjcs.customs.gov.cn/qgs/xxfw94/hgwjwzcdspscqymd66/index.html)
2 屠宰加工企业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建立GMP、SSOP和HACCP等有效的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体系。
3 供港冰鲜猪肉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存放过程中应接受海关管理。海关对屠宰、加工、存放全过程实施监督、抽查和验证。
# 03
包装标识
1 供港冰鲜猪肉内包装应使用一次性、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物料,包装须包括下列内容的标识。
2 整头胴体、二分体包装和标识须符合下列要求:
01在检验合格胴体的每一边,使用企业滚筒检验合格印章,由后腿至肩胛部位作一长带形检印。
02分别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透明胶袋和白布袋作内外包装。
03在外包装中间位置印有不褪色标识。
3 分割肉包装和标识须符合下列要求:
01连皮的分割肉须在皮上盖有不少于一个企业检验合格印章。(印章使用要求见下图)
02分割肉须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透明胶袋或发泡胶盘及保鲜薄膜和发泡胶箱或纸箱等作内及外包装,盛载分割肉件的内包装须牢固封闭。
03如分割肉的规格较小,不足以盖上企业检验合格印章,可在内包装盖上企业检验合格印章或在外包装箱上加盖企业检验合格印章。
# 04
运输要求
1 冰鲜猪肉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境。
2 前往加工厂运载或正在运载冰鲜猪肉的车辆,不可驶经任何禽畜疫区。
3 供运送冰鲜猪肉及内脏的货车须设有密封式的运货车厢,并设有制冷装置,运送途中温度应保持在0℃至4℃,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8℃。
# 05
兽医卫生证书
1 每批成品须随货附有属地海关官方兽医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2 兽医卫生证书须附加下列注明:
1.屠宰日期;
2.生产日期;
3.出境日期;
4.饲养场编号。
# 06
对供港冰鲜猪肉进行监装
装载冰鲜猪肉或内脏时,企业专职兽医应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监装并加施封识。
供稿单位:长沙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