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头痛、肌肉酸痛、背痛、淋巴结肿、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且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承运人以及集装箱、货物的货主等责任人,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三、海关将依据疫情进展,实时动态调整口岸防控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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