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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兔肉出口流程和检验检疫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18 09:33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浏览:363 原文:
核心提示:兔肉属于高蛋白、低脂肪、低胆固醇的肉类,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名,极受消费者的欢迎。兔肉虽为小众出口肉类产品,但为我国脱贫攻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兔肉年出口量保持在4000吨以上,每年创造外汇2000万美元以上,产品远销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地区。下面,带你详细了解兔肉出口的主要流程和检验检疫要求。
   兔肉属于高蛋白、低脂肪、低胆固醇的肉类,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名,极受消费者的欢迎。兔肉虽为小众出口肉类产品,但为我国脱贫攻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兔肉年出口量保持在4000吨以上,每年创造外汇2000万美元以上,产品远销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地区。下面,带你详细了解兔肉出口的主要流程和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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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兔肉企业有什么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因此,屠宰、加工兔肉产品的企业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活兔养殖场需办理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出口兔肉生产加工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login)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通过“互联网+海关”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养殖场备案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查询方法: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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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前需要确认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因此,出口兔肉产品前需确认:
 
  一是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准入和产品检验标准、体系管理要求。为防止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热病和粘液瘤等传染病等动物疫病传入,或者为确保兔肉生产加工符合动物福利、食品加工安全卫生及农兽药重金属残留等安全,部分国家(地区)对允许进口的兔肉要求通过官方政府批准,多数国家对进口兔肉规定了产品安全卫生标准,甚至提出了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保证体系管理符合性验证要求。因此,出口商在出口前需通过客户问询、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所在地海关业务咨询等方式确认贸易国家(地区)是否允许进口相关产品。
 
  二是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注册要求。输入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兔肉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如欧盟、加拿大、韩国、俄罗斯等,需要出口生产企业经海关总署对外推荐注册。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获得贸易国家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查询方法: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也可以登录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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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申报、检验检疫流程有哪些?
 
  一是出口申报前监管。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海关受理申请后,依系统指令要求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并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海关分别做以下处理:(一)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二)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货物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二是报关申报。货主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实施口岸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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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国家(地区)有哪些

  特殊检验检疫要求?
 
  部分贸易国家对我国出口兔肉有严格的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加工卫生控制(含动物福利要求)、残留监控体系及追溯标签标识等有严格的标准要求。如出口高端市场欧盟要求兔肉产品生产符合欧盟指令2004/852/EC:食品卫生条例、2004/853/EC:动物源食品的具体卫生规则、183/2005:饲料卫生要求、96/23/EC 关于某些物质及其在动物体内和动物制品中残留的监控措施、1/2005:动物运输途中和进行相关操作时的动物保护等等,这些指令标准涵盖体系管理、外来污染物控制、动物福利、加工卫生控制、官方监管等全要素。详细内容可在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或咨询当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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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的产品如不合格

  应采取哪些措施?
 
  出口产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将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出口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日期: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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