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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用PET瓶原级再利用监管策略及对我国的启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5-23 08:21 来源: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农业食品标准化研究所 作者: 李强    浏览:461 原文:
核心提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在世界塑料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因高强度、轻质量、无异味等特点,在食品包装领域特别是PET饮料瓶的应用广泛。另一方面,其增加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料,因其难以自然降解的特性对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小的压力。面对废弃物管理带来的环境压力,消费后的PET回收技术应用而生,各国纷纷制定了PET回收计划。加拿大、美国、欧盟、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均已明确规定回收塑料可作为食品接触材料使用,并制定了相关监管措施,对我国回收PET瓶再生并作为可接触食品材料提供了参考。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在世界塑料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因高强度、轻质量、无异味等特点,在食品包装领域特别是PET饮料瓶的应用广泛。另一方面,其增加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料,因其难以自然降解的特性对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小的压力。面对废弃物管理带来的环境压力,消费后的PET回收技术应用而生,各国纷纷制定了PET回收计划。加拿大、美国、欧盟、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均已明确规定回收塑料可作为食品接触材料使用,并制定了相关监管措施,对我国回收PET瓶再生并作为可接触食品材料提供了参考。
 
  一、国外对食品接触用回收PET的管理
 
  (一)加拿大
 
  在加拿大,回收塑料用于食品包装中必须符合《食品和药品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发布了《食品包装应用中确定回收塑料的可接受性和使用指南》。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打算申请新回收塑料材料,必须经过加拿大卫生部下属的健康产品和食品局(Health Product and Food Branch,HPFB)的审查,当满足条件后企业将会收到一封“不反对信”(Letter of No Objection,LONO)。
 
  (二)美国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食品接触再生塑料的监管。食品接触再生塑料的法规要求与原生塑料的要求相同,即同样需要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下第21章节(21CFR)中的要求。该法案原则上允许回收塑料用于食品包装,并发布了相应的再生塑料质量评估指南文件。美国法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进行再生塑料工艺的认证。再生塑料相关企业可自愿向FDA提交对其再生工艺评估的申请。如果FDA认为通过该回收工艺生产的再生塑料产品是安全的,则会向申请企业出具相关产品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无异议函(No Objection Letter, NOL)。
 
  (三)欧盟
 
  不同于美国,回收塑料的工艺认证在欧盟是一项强制性的要求。根据(EU) 282/2008法规的规定,如果预期要将回收塑料使用在食品包装材料中,需要首先向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提交申请。EFSA将对回收工艺进行评估,尤其是针对可能的污染来源以及整个回收工艺对于污染物去除率进行评估。欧盟再生塑料法规(EU) No 282/2008出台已达14年之久,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存在着法规适用性、许可与生产等诸多问题,欧盟准备起草新再生塑料法规,以取代(EU) No 282/2008。新法规将更专注于去污处理程序,该法规规定所有的塑料回收工艺都应包括一个净化环节,并且对去污过程中的技术细节及产品质量有更高要求。
 
  (四)英国
 
  在英国,受管制的食品接触材料在使用和投放市场之前需要获得英国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gency)批准,对于回收塑料的批准保留使用了欧盟委员会(EC)NO 2023/2006中的相关要求。当某类产品或工艺已获授权,便会在相关法例的正面清单中列出,然而针对回收塑料工艺的正面清单尚未在立法中确立。在正面清单确立之前,塑料回收工艺如果符合英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任何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相关要求,包括不对人类健康有害、不损害食物的成分(如改变食物的酸度)、不对食物的味道、香气、颜色或质地产生不利影响等,便可以在英国上市或继续运营。由于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此前已经制定了详细的指南,因此英国目前的评估及授权方法是基于欧盟的流程。
 
  (五)韩国
 
  韩国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均受到《食品卫生法》的监管。食品接触再生塑料首先应满足该法案第3章的前提条件,即禁止在食品接触器具、容器和包装中存在或使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有毒/有害化学品。食品药品安全部(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MFDS)负责为这些产品制定标准和规范。由MFDS颁布的《食品用器具、容器和包装的标准与规范》(第2021-76号公告)中明确指出在制造及加工器具、容器及包装时,可将回收塑料用于与食物接触,并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审查和认可。同时,回收企业必须具备单独收集和分类塑料瓶的设施设备,韩国环境部负责对再生过程中所使用塑料碎片等原料进行初步验证。
 
  (六)日本
 
  日本对废物循环利用有着一套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其中,《容器和包装回收法》规定了消费者、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对PET瓶分类和回收要求,该法由环境部、经济产业省、财政部、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五个部门共同管理。其中,用于盛装酱油、饮料、酒类和部分调味品的PET瓶与其它用途的PET塑料容器如盛装食用油、非食品用途的应分开回收,对于不同的回收要求PET瓶上应具有指定识别标志。消费者可根据PET瓶的识别标志对指定的PET瓶进行分拣和排出,地方公共团体负责分类收集,最后由生产者负责再商品化,即再生PET薄片或颗粒,以生产纺织品、板材产品等回收产品,或经过更高级处理后制成再生PET瓶。
 
  二、对我国食品接触用再生PET瓶的启示
 
  (一)大力推进垃圾分类管理
 
  为更好的提高废弃PET瓶的回收利用价值,我国应大力部署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借鉴日本垃圾分类相关规定,不断细化分类原则,研究发展配套的垃圾回收系统,同时鼓励民众广泛参与,细化消费者、企业、政府对于垃圾分类回收的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机制。
 
  (二)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体系
 
  在充分调研我国食品接触用PET的回收基础上,研究我国PET瓶非食品用途情况,确定主要污染物及最大迁移水平,借鉴欧美对再生PET材料挑战性测试,以制定可接受的去污效率及迁移水平,在大量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建立我国再生PET的风险评估体系。
 
  (三)制定再生PET材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于我国再生PET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应首先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回收塑料可应用于食品包装、容器等制品,进而在回收体系及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经验,在小范围内开展再生PET的审查,并不断完善审查方式,优化审查类型。同时,在满足GB 4806.1-200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2016《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等食品接触材料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制定再生PET材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日期: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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