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酌修「重组肉食品」定义之文字,将「鱼」修正为「水产品」,以涵盖相关产品。(修正规定第二点)
二、新增「注脂肉食品」定义。(修正规定第三点)
三、新增包装注脂肉食品之规定。(修正规定第四点)
四、新增具税籍登记之食品贩卖业者,贩售散装注脂肉食品之规定。(修正规定第五点)
五、新增直接供应饮食场所贩售注脂肉食品之规定。(修正规定第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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