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第十一批)。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单位(个人)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 》等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违规行为实行“动态清零”,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一
南通禾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案
2022年2月22日,南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南通禾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冰柜内存放进口冻巴沙鱼片一箱,现场能提供报关单、消杀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检验检疫报告、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但未在“江苏冷链”追溯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且未做到对进口冷链食品“三专管理”,未做到直接接触从业人员核酸检测“两天一检” “应检尽检”,未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场所消毒、消杀等措施。
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等行为,违反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的规定,根据上述《通告》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重新营业。
案例二
崇川区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2月15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商铺进行检查,发现其冰箱内存放有北极贝、甜虾等进口食品。其仅能提供报关单、检验检疫报告、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杀证明,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经查,当事人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线营业。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依法查封。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未执行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如皋市九华镇民露食品经营部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2月20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九华镇民露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冷库内存有越南进口冻带头黑虎虾、巴沙鱼片。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以及带头黑虎虾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也未在“江苏冷链”追溯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另查明,2020年12月24日,当事人因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资质以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已被该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当事人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以及未将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的行为,未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歇业整改,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如皋市公安局处理。当事人未对进口冷链食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启东市吕四镇许某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案
2022年2月23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吕四镇许某某经营的安徽传统牛肉汤店面进行检查,发现其冰柜内存放有进口的牛脖肉6袋(原产地巴西)。经调查,当事人能提供上述冷冻食品的报关单、消杀证明、核酸证明、检疫报告,但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且未在“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未做到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核酸检测“两天一检”“应检尽检”,未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场所消毒、消杀等措施。
当事人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歇业整改,并邀请专业机构现场对直接接触人员及环境进行核酸采样,落实闭环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