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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出口食品企业需关注的那些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2-22 16:47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浏览:244 原文:
核心提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海关陆续接到了很多相关问题的咨询,小编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划出了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12日经海关总署修订并公布,并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的《管理办法》构建了科学严密、权责明确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出口食品的要求更加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强调企业应建立具有可追溯性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明确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等一系列要求。
 
  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海关陆续接到了很多相关问题的咨询,小编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划出了重点。
 
  下面就请紧跟小编的步伐,一起来了解一下出口食品企业应该关注的重点内容吧。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准备好纸笔,正题即将开启!!
 
  重点一 出口食品企业是出口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1.《管理办法》更加突出了出口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删除了前一版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要求,改为了“企业保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四十六条删除了海关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有关追溯信息和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有关要求。此外,还删除了前一版第三十八条中出口食品产地海关实施监视装载和加施封识等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2.《管理办法》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具有可追溯性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为了实现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响应,使食品安全得到保障,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此外,体系运行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由不少于2年,调整为不得少于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住所地海关受理对外推荐注册申请并进行初核,海关总署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
 
  重点二 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1.《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内容。
 
  为使出口食品监管内容和流程环节更具清晰性和科学规范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2.《管理办法》明确了海关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
 
  《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海关应当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并可以与出口食品境外通报核查、监督抽检、现场查验等工作结合开展。
 
  该条款明确了海关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监督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3.《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概念。
 
  《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这一条款明确了在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海关可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出口食品申报程序。
 
  4.出口食品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书面通知形式进行告知。
 
  《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删除了前一版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口食品出具不合格证明的描述,改为“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
 
  重点三 明确出口食品企业相应权利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验,但以下几种情形海关将不受理。《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一)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2.违规处罚条款:根据《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出口未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的;向有注册要求的国家出口未获注册企业生产的食品或已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注册范围外食品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且出口食品不符合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海关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出口食品企业应当配合做好对被通报的出口食品采取的控制措施。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
 
  出口食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对被通报的出口食品采取的控制措施。
 
  以上,就是出口食品企业应该关注的那些事啦,经过小编的详细解说,相信大家已经十分明了啦,那还等什么呢,赶紧行动起来吧!
 
  供稿单位:宁波海关
日期:2022-02-22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出口食品 海关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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