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营养宣称定义。(修正规定第二点)
二、修正营养标示之每一份量单位之记载方式。(修正规定第三点)
三、增列食品型态为锭状与胶囊状营养标示之单位、每一份量及「每100 公克(或毫升)」之单位标示应一致性、修正胺基酸之单位、维生素与矿物质标示方式,以及复水产品标示方式。(修正规定第六点)
四、修正热量及各项营养素得以「0」标示规定。(修正规定第八点及附表二)
五、增列食品型态为锭状、胶囊状之每份数值标示方式,以及修正热量或营养素标示值之方式。(修正规定第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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